优秀工程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审范围及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与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的奖励工作,保证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的评审质量,根据《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地理信息优秀工程的推荐、评审、授奖等项活动。
第三条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旨在鼓励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 中国地理信息优秀工程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中国地理信息优秀工程授予在相应领域内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大影响力,能起示范作用,具有国内同类工程的领先或先进水平的项目。
第六条 中国地理信息优秀工程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负责奖项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中国地理信息优秀工程评审办公室(简称评审办)负责中国地理信息优秀工程评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每年评选一次,奖项设置为金、银、铜奖。
第二章 评审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各行各业,凡基于应用地理信息技术开发建设的优秀工程均可参加评审,主要包括:
(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工程,主要指基础、专题及综合地理数据生产、数据库建设和数据维护工程等。
(二)地理信息应用工程,主要指地理信息技术应用于国土、测绘、城建、公安、电力、水利、农业、林业、邮电、环保、通信、石化和政务信息、应急救灾、地下管网建设等行业的应用类工程。
(三)地理信息服务工程,主要指利用地理信息面向政府、企业和公众的信息服务,如地理信息在线服务、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导航服务、位置服务等工程。
第十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工程范围:
(一)保密工程;
(二)已经参加过本奖项评审的工程。
第十一条 优秀工程评审标准如下:
(一)工程设计科学合理;
(二)系统满足应用需求,实用性强;
(三)技术先进,符合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
(四)文档完整齐全;
(五)工程实施过程管理规范;
(六)运行系统具有较强的易维护性和稳定性;
(七)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八)系统稳定运行;
(九)工程通过正式验收或评价。
第十二条 中国地理信息优秀工程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单位不超过15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10人。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则进行评审;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网评;根据专业评审组网评建议,组织会议评审(确定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
(二)处置和仲裁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对改进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委下设评审组。评审专家视当年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推荐项目的情况,从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评审专家库中产生。
第四章 推荐
第十五条 中国地理信息优秀工程实行推荐(含自荐)制度,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三)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各工作委员会;
(四)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团体会员单位自荐。
第十六条 工程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一般应联合申报,也可单独申报。但任何一方单独申报,均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牵头完成单位填写《中国地理信息优秀工程申报书》,其余参与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按照作出贡献的大小排列,必须经过所有完成单位加盖公章和所有完成人签名确认,由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推荐单位应按相应要求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申报表(工程名称中应包括工程的地域范围);
2.工程概要介绍;
3.工程效益和运行状况证明;
4.工程验收或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5.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6.工程系统的总体设计和实现的功能说明;
7.工程系统软硬件平台说明;
8.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和标准规范说明;
9.工程系统业务化运行及稳定性维护说明;
10.工程系统社会经济效益及推广前景简要说明;
11.工程系统受表彰证书复印件;
12.工程系统主要文档目录;
13.工程已有的长效机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运行经费、更新机制等)。
14. 项目的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八条 中国地理信息优秀工程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一)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规定的要求;
(二)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范围和完成期限;
(三)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的排名、排序和配额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申报书中有关内容的填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五)项目的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验收报告或评价证明、效益和运行状况证明等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应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提交评审。
第二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评审办提交评审委员进行网评。
第二十一条 网评由专业评审组进行,每个项目由5-9位专家评审。专家对所评审的项目材料进行全面的综合评审,填写《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表》,提出评价意见,对照《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价要素标准》予以记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办对专家组评审结果进行统计,以每个项目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平圴值为原则,计算项目网评得分。
第二十三条 评审办根据网评得分的排序和奖项配额,提出获奖建议名单及参加会议评审答辩的项目名单。
第二十四条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委组织会议评审,听取答辩,由专业评审组打分产生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委以会议方式对专业评审组提出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二十六条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项目的完成人不得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采取公开征求异议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地理信息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项目、完成单位及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评审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评审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立即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在15天内对结果进行反馈。
第三十条 异议由评审办负责协调,由有关申报单位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审核。奖励办认为必要时,可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评审办向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委如实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裁决。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二条 被评为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 金、银、铜奖的优秀工程,由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媒体发布,并在当年召开的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大会上颁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的,由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追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参与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