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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

time: 2022-04-20 10:19:59 作者: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

(七届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工作委员会(简称委会”)是由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根据章程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协会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开展专门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工委会需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工作委员会”。工委会的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工委会按照协会章程及本规定要求开展活动,不得另行制订章程。

 

第二章 工委会的设立

第四条 会员单位可牵头提出设立工委会申请。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和申请提出工委会设立建议,由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五条 设立条件

1.牵头单位在拟申请建立工委会的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号召力,愿意为推动该领域各项工作奉献力量,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有相对固定人员负责工委会工作,为工委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2.至少有20个及以上愿意加入工委会的会员单位。

第六条 设立程序

1.由牵头单位提交申请文件。

2.协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将相关信息在协会网站公示,有意参加的单位可向牵头单位或协会报名。

3.牵头单位根据初步审查意见,编制申报方案。申报方案应包括:工委会设立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牵头单位的优势和单位意见;主要业务方向和范围、工作任务,与现有业务相近工委会的关系组织架构及人员情况;发展前景,本届(四年)的工作规划,以及第一年度详细工作计划。

4.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三章 工委会的职责

第七条 工委会根据不同业务方向,职责主要包括

1.开展调查研究调研国内外相关技术、应用最新进展及产业发展趋势,提供科学分析、数据统计、信息反馈,通过协会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2.开展相关领域的理论研讨、学术交流、业务合作,提供咨询服务,推动地理信息科技创新与应用推动产学研用融合创新与深入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3.参与制定业务范围内的团体标准

4.开展业务范围内的专业培训

5.积极发展会员,反映会员诉求,开展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活动

6.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7.完成协会交予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委会的组织机构与换届

第八条 工委会负责人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原则上,主任委员设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15人秘书长设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

第九条 工委会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条 工委会全体成员单位原则上会员单位,暂时因故不能入会的需于半年内入会,确因单位性质无法入会的副主任委员单位或委员单位,其数量不得超过相应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一条 工委会的主任委员、秘书长不得同时担任协会其他工委会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

工委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应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与秘书长除外。

第十二条 工委会每届四年,届满须组织换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的,由工委会提前60天报协会批准方可延期换届。

 

第五章 工委会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对工委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为工委会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四条 工委会于每年12月底前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协会。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工委会工作会议,部署工作、经验交流、表彰先进、推动创新。

第十五条 工委会每年一季度提交一份本领域上年度发展综述报告,每两年与协会科技发展部至少联合组织一次专业培训,每四年在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大会上至少承办一次分论坛。

    第十六条 工委会应加强宣传工作。开展活动前活动后应通过协会公众号和网站及时发出通知新闻稿。

第十七条 工委会重要活动实行报批、报备制度。

1.需要报批的活动:主办、承办、协办规模超过100人的会议、培训、调研、展览等,组织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培训、展览等(须于前一年度上报活动方案),涉及收费服务的活动。

2.需要报备的活动:组织或参与组织规模100人以下的各种会议、培训、调研、展览等,报道工委会活动的新闻稿,以工委会名义发表的文章、出版的图书等。

第十八条 工委会负责人应按要求出席协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须向协会秘书处请假。

第十九条 工委会的工作经费自行筹措。经费来源包括:

1.服务收入

2.负责人单位、委员单位等有关方面的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工委会财务管理按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任何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活动收取费用的,全部收支纳入协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工委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从事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以工委会名义对外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协议或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委会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三条 工委会的印章由协会统一保管,并按要求严格履行用章审批手续,规范使用工委会不得使用电子章

第二十四条 工委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进行重大调整,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负责人变更、业务范围微调等,须经会长办公会同意。

第二十五条 工委会撤销须经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工委会有下列情况的,责令停止活动,作出更换负责人或撤销工委会等处理措施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本管理规定。

2.不适应产业发展需要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